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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苏经贸商改〔2006〕650号

 


关于发布《江苏省农村加油点

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经贸委,南京、扬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加油点的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柴油零售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第23号令)和《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经贸商改〔2005〕219号),结合我省农村发展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农村加油点设置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加油点设置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能源 柴油 市场 管理 通知

抄送:商务部,省工商局、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公安厅、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厅、国税局

江苏省经贸委办公室              2006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500份


 

江苏省农村加油点设置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农村加油点的管理,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第23号令)、《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经贸商改〔2005〕2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加油点是指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含煤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不包括水上加油点(船)和为水上机动船加柴油的岸基式加油点(站)。

第二条  江苏省境内面向农村、从事柴油(含煤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加油点规划布局要以《江苏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乡镇发展规划为依据,符合本地农村发展实际,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农村加油点建设发展规划由县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经贸委审定。

第四条  农村加油点的设置应以村民聚集区(中心村)、交通运输聚集区为主,也可设在乡村之间道路上,服务半径不少于2公里。

第五条  农村加油点的设置既要方便农村生产需要和农村居民消费,又要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要求和规定。

第六条  农村加油点的设立要符合当地加油点发展规划,并应具备如下条件:

1、税控加油机;

2、埋地式储油罐,储油罐总罐容不超过20立方米;

3、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工作人员;

4、具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5、符合国家土地、计量、质量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农村加油点于每年3月、7月分两次申报。申报程序为:

1、申请人持乡镇有效手续到县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经查验和初核后,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申请,报送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

2、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申请,具文向省经贸委申报。

3、省经贸委受理后,组织会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申请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同意建设。

4、批复下达后,申请人应在6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县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由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具文向省经贸委申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超过6个月未能竣工者,可向县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具文申请延长3个月,延长后仍未能竣工者,所有手续重新办理。

5、加油点的改造、扩建由县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6、加油点的迁建,按新建程序申报。

第八条  申请经营农村加油点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加油点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新建加油点申请表》、申请人身份确认证明(企业法人证明或身份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营场所有关证明、加油点现状图(标明拟建点位置和周边已有加油(站)点位置,以及直线距离)、供油协议和其他有关材料。

2、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省经贸委同意立项批复、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供油协议、县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市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以及消防、安全等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变更申请表和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县、市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4、申请加油点改造、扩建应提交的材料:改造、扩建申请表、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县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经贸委。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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